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刚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名83岁的家教钢琴教师徐某某猥亵并强奸2名9岁幼女。法官斟酌再三,认为案情应向社会公布,让更多家长提高警惕,给我们的“花朵”更多保护。 据媒体报道,徐某某是一名退休教师。这样一个“恶魔”隐藏在教师队伍里,使人感到恐惧。更令人发指的是,徐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分别于198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如此劣迹斑斑的人竟然能以“老教师”的名义做钢琴家教,与大量孩子密切接触、一对一相处,说明他隐藏得足够好,更说明社会此前对他过分“宽容”,放松了应有的警惕。法官决定公布案情,应该也有亡羊补牢之意,避免再有无辜孩童遭殃。 新闻要连着看。就在不久前的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根据淮阴区9家单位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并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淮阴区的做法,在网上赢得叫好声一片,但也有人反对,认为侵犯了犯罪人员的隐私。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撰文指出,争论的核心在于要在保障人权(如犯罪人的隐私权)和防卫社会(尤其是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有调查显示,在2016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总数的69.28%,作案者多次实施性侵的占比高达62.12%,一人对多名儿童实施性侵害的占14.09%。数据有力地表明,这类犯罪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很突出的。把他们在社会上标记出来就是为让人们有所防范,而禁止他们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并不会妨碍他们从事其他职业。 性侵未成年人是主观恶意极其明显、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有些受害者甚至一生都难以从阴影中走出来。这种犯罪经历没有任何外部原因可找,不应该属于隐私保护的范畴。 如果说此前的公众讨论主要基于正义本能、理念探讨和国外相关做法,那么钢琴教师徐某某案则提供了一个真实惨痛的案例。假如徐某某第一次作案之后个人信息就被公布,终身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那几个无辜幼女也许就不会遭遇“魔爪”。徐某某的所谓“隐私”与这些幼女的身心健康风险相比,孰轻孰重不难分辨。让“恶魔”无法伪装,“花朵”才能健康成长。 公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做法,目前在我国还只是个别地方在进行尝试。实施效果尚有待观察,如果实践证明有效果,那么可以考虑提上全国性立法的日程。当然,只是简单一句“公开”并不足够,信息公开程度与相关配套举措仍有待进一步讨论。无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议程不应该被性犯罪人员的“隐私”绊住。 ' L9 C' ?7 @& F) h9 ]% i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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