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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老人捡走医院“废纸箱”卖9元 被起诉判赔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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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岁老人在医院拾到一“废纸箱”,以9元的价格卖给废品站,然而“纸箱”实际价值11万余元,这个“纸箱”这么贵?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化名)向某医院派送一批手术耗材器材(腔镜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和钉仓共48个,价值113760元)。

阿华送至医院后,将货箱(大纸箱已开封,里面的多个小纸箱未开封)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背靠椅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恰逢徐某捡拾空纸箱路过,并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拾走。

发现货箱丢失后,阿华报了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某,然而徐某称货箱已卖给废品站,卖了9元钱。

最终,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丢失的货物,发现该批器材已被污染了。

于是,该医药公司将徐某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徐某赔偿货物损失113760元、寻找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

原告某医药公司诉称:

被告徐某擅自拿走原告欲交付医院的手术耗材类医疗器械,并将货物卖给废品店,导致货物受到严重污染及损害,全部无法再使用。

此货物是某医院手术急用耗材,被告擅自拿走货物导致医院不得不紧急从其他公司调购,也使得原告丧失此次交易机会,且原告在找寻货物过程中花费了人工、交通等诸多费用。

被告徐某辩称:

1.被告徐某在拾荒过程中拾走了原告的货物纸箱,造成原告损失,是无心之过;

2.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被告同意实物或照成本价赔偿给原告;

3.原告自身疏于管控,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

1、关于原告某医药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且外层货箱也已开封。放置货箱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原告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关于被告徐某的责任认定问题。

被告徐某拾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在主观上虽不知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原告的货物,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原告的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也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范畴,且某医院四楼的挂号收费大厅属于较封闭的公共场所,无人看管的货物从一般常理上判断为遗失物更为妥当,不应简单判断为废品。被告徐某拿走原告的货物,导致原告无法向某医院交付该批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徐某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被告徐某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酌定被告徐某承担70%的责任。

3、法院认定原告损失为113760元。

法院判决

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近日,被告徐某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普法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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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物品不归还,违法吗?

民事法官

拾到物品,应及时通知权利人(失主)领取;找不到权利人的,可以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权利人与拾得人交涉失败,失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物品不归还,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法官

经权利人请求之后,仍不退还,或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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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自己收集证据,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0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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