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ijames 于 2015-8-31 21:01 编辑 ' g: u2 |8 N" _+ 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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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下午,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新浪博客中发表了9篇博文,综合归纳了其在李某某案中庭上庭下坚持无罪辩护的理由。文章陈枢表示此案并不是未成年主动嫖娼,而金鼎轩的监控录像以及人济山庄的证人可证实被害人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其次他表示此案明显案中有案,怀疑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布套设局,而部分酒吧高管也参与了敲诈勒索。他表示怀疑酒吧提供的黑方洋酒里有催情药,并称被害人的证词存在有自相矛盾、蓄意欺骗的地方,而受害人头部面部的轻微伤鉴定明显存疑。陈枢还提出对某分局的侦查工作深表感谢,称对方搜集调取的证据形成了无可辩驳的无罪的证据链。 以下为其博客全文: Z9 {, j- ?6 R. z6 O
自从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监护人及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主辩律师,并表示作无罪辩护以来,有大量媒体和社会各界人员反复质问我:你凭什么理由作无罪辩护?你是否出卖了人格和操守?你凭什么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意见完全相反?有的人认为我故意标新立异,误导诱导委托人。有的人认为我蓄意无视事实、蔑视法律、对抗政法机关。还有很多人有重大误解。有人谩骂,有人诋毁,有个别不理性的网民甚至扬言要杀我全家,灭掉京联律师事务所,我们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机关的保护。
5 ?) S8 G8 e" D0 c4 T6 ~ 我觉得,本案必须从近8个小时双方的全部互动过程、全部互动细节,看全案性质到底是性交易还是强奸?必须从全部过程的所有关键节点上,看所谓被害人走、留、追的自我选择,以判断其是否自愿?绝不能仅从某一个似乎违背意志的情节或某一个似乎吵打的行为,而简单化的判定案件性质。
" ?5 {0 S# t" J4 D 为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为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不管今后的社会压力是增大还是减小,也不管有关法院的裁决是无罪还是有罪,我都必须凭着我的职业良心,凭着我的职业责任感和是非观念,继续坚持我个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无悔无怨。$ j6 i& n D/ O4 c2 D# A. I7 a
由于媒体和网络的不断寻踪探求,不断报道披露,不断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员的反复争论,反复辩解,反复澄清,本案已无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密空间。从本案开始,社会各界的一致呼声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确实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众就要有知情权。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愤的根源,知悉真相则会成为回归理性的关键。
) D/ e+ V8 D e7 T" _1 Z 为此我也不得不反经行权,特案特辩。法庭内我努力为委托人做无罪辩护,法庭外不得不为自己做无错辩护——显而易见,法庭外的辩护比法庭内的辩护要困难许多,为自己的辩护比为他人的辩护困难更大。! e( [# s2 A% f1 g O+ x
作为连续执业30多年的老律师,我不仅要考虑本案,还应该考虑中国的司法改革、律师制度和民主与法制建设。
- E% ~5 p2 k R6 n6 P 本案双方互动持续的时间既不是8分钟,也不是28分钟,而是将近8小时。媒体和网络上,对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实情节分析比较多,对本案一般性和表面性的性质论断也不少。我想着重较系统较全面地归纳剖析整个过程,全部情节,并多角度、多侧面分析论证本案因果联系及逻辑关系,进而确定全案性质及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辩护理由的综合归纳: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动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员无视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并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
* n0 o* J: w& s$ ^! J2 y/ m 2013年2月16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从长春来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门,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张某某等同学表示要聚会一下,当晚约11点多钟,魏某某(大)(17周岁)、魏某某(15周岁)、张某某(16周岁)、王某(23岁)、李某某(16周岁)、证人李某等六人来到北京某区某大厦某酒吧。
% V; @& w8 b0 a/ R, T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学同学关系,李某某当时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学邀请电话后,为不负同学盛情,于2月16日离开海南专程返回北京参加同学聚餐。未成年同学聚餐,共叙友情,畅谈理想,其行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S( Q4 R9 I6 e0 W+ J. y
显而易见,众未成年人等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故意。
( _$ i2 [0 y- n, N, E, F" e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 C+ x. p0 v" p4 p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V7 L! M2 e) Z9 ~& U8 R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U6 i9 \( w" O0 R# G4 {& U) V: h! W
但该酒吧经理张某某及所谓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对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却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确规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该酒吧业务经理张某(真实姓名张某某)、经理某某不仅没有拒绝他们到此喝酒,反而把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间,而且事先已摆好了啤酒、洋酒、果盘等。而且很快由业务经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机关承认当时已发现未成年人年龄很小)(2013年3月11日证)和张某某找来了两位成年陪酒女(所谓被害人,化名子墨)、某某某(化名婷婷)进入包间进行三陪。
/ H) [. R6 N8 ^$ w* T4 a8 z (酒吧后来向公安机关介绍所谓被害人某某某的工作性质为助场女郎,也称陪酒女)。4 d3 h3 U7 b0 s; ]3 C- F( `+ R
张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劝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费,并且有挑逗性语言和下流动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谓被害人摸过才15岁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体,公开进行性挑动。为了劝酒,所谓被害人主动献唱歌曲五、六首,多数为爱情歌曲,明显在诱惑未成年人。
7 o5 [/ d; B5 |1 K9 t& v 根据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调查,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张某某却于一分钟后即17日0时15分和11分钟后即17日0时25分,连续两次给李某某打来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通话记录),询问是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说:“我自己是不要,他们要不要,来了以后你直接问他们吧”。+ O+ P q) u" _6 U: j1 \3 ~% `
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引诱惑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实就是小孩)。: {# o+ W+ t' a& x3 B: h+ ?7 B
为了让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张某某、所谓被害人等除动员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并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经喝了几十瓶啤酒的情况下,张某某主动送出已开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谓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动多点了一瓶价值1000多元的轩尼诗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饮酒量和消费额。
, r" n7 m: m; V/ z 酒桌上张某某当着所谓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谓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费1000元,而且宣称所谓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两、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证人李某2013年4月22日向预审证实:“问:你说喝多被抬走?”(证人李某)答:“意思是说有机会,靠自己的本事。”8 z0 s% _4 ?8 W/ j/ ]0 G3 c
张某某明示所谓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体就看你们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进行煽动诱惑性交易。(此内容预审卷都有反映)。 二、酒吧经理张某某等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有明显的利益动因。 . v7 z' A, g" u
本案整体上完全不是未成年人给这些成年欢场老手灌酒,而是酒吧三名成年人有组织结伙给未成年人灌酒。因为酒吧和陪酒女之间是互为利用的关系。陪酒女靠酒吧这个平台通过向客人劝高档酒及色情勾引等赚取小费或出台费,而酒吧经理又靠陪酒女的情色活动、异性刺激招揽更多客人或回头客,推高酒类消费,增加卖钱额,以赚取高额利润。
. |% F3 l- F) C( K- B' U 张某某2013年3月9日证实:“我给子墨多要小费,以后我的客人来了以后,陪酒女能劝客人喝好酒,多喝酒,我的提成就多” x+ S: N) W1 i
张某某在预审中也承认,自己为酒吧正式员工,月工资5000多元,消费酒水再提百分之十。张某某此处自白足以证明谁企图给谁灌酒。而且也暴露了他主动介绍组织性交易的目的和动机。
8 p" A2 Z: q8 v+ j P. j& q% g: ~ 张某某抵赖称自己是服务生,但是包间普通服务员的工资仅一两千元,而张某某是五千多元;包间服务员没有酒水提成,而张某某有酒水提成;包间服务员是不能随意陪客人喝酒的,而张某某却可以随意整夜陪客人喝酒。显而易见,张某某就是酒吧的经理高管。
1 I6 C! O' L. I 而且,经预审调查,该包间服务员叫乔某,案发当晚一直是她负责包间服务。所谓张某某是该包间服务员的说法完全是一派谎言。 三、客观事实面前无法抵赖:酒吧经理后半夜带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 B$ g" s8 L( g \7 h; z 这些未成年人等被引诱喝了很多酒后(几十瓶啤酒、两瓶洋酒、尤其是张某某搞出来的已开瓶的黑方洋酒)张某某在13年3月4日向预审承认:“我送了他们大半瓶黑方洋酒”。 B% R$ L9 ~; V* h- ^0 C9 `
17日凌晨3点40分未成年人离开酒吧上车,走时没有任何人邀请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张某某他们在酒吧内经过碰头密谋后,执意追随未成年人等出台。
2 g4 G/ \! X* E4 c 此时未成年人等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张某某着急万分,竟于17日3时40分、17日3时45分和17日3时49分、17日3时51分,于11分钟内给李某某(因为他主要就认识李某某)挂了四次电话,内容就是一个:“千万别走,等我一会,我马上就到。”张某某打电话内容情况,办案律师已经和李某某多次核实无疑。法庭调查也已确认。
3 X% [. r1 }6 i9 q6 C$ }, b/ {, h 张某某急忙与所谓被害人进入更衣间换下工作服(酒吧仅承认所谓被害人为兼职驻场女郎,但是为何有工作服?),所谓被害人重新换上了自己的衣服。她在酒吧员工存衣间里有个人存衣箱,证明她和酒吧绝不是松散关系(张某某向预审承认酒吧老板私下可能给所谓被害人开资),(张某某在李某某等上车后要走时,连挂四个电话见预审卷张某某和李某某的通话记录)。
1 [8 p* p5 r/ w# q8 T 预审中始终没能认定包括李某某在内有哪一个被告人明确要求所谓被害人出台,更不要说强行挟持出台了。倒是张某某对此有所承认:13年3月4日张某某向预审承认:“李某某他们就先上楼出酒吧了,我当时看出李某某想把子墨带走,我把子墨扶进女更衣室内,她当时还没有完全失去意识,她自己换完衣服,我又扶着她从酒吧出来。”
, w! k, z Q9 Q3 J4 [ 张某某在此证中承认两件事:1、李某某等无一人提出要所谓被害人出台,而是张某某主观猜测李某某等想要所谓被害人出台。2、张某某将所谓被害人从酒吧带出,不是为了所谓吃饭而是为了出台性交易。
# w. q9 m+ H1 y6 v* v 张某某带着两位陪酒女追了出来,一开始想上李某某的车,李某某见他们来了,很反感,没理他们,也就没让所谓被害人、婷婷、张某某他们三人上车,李某某自行将车开走。% I$ a0 N1 ^& h) x" t
在没人让他们上车的尴尬情况下,所谓被害人和张某某厚着脸皮挤入魏某某(大)开的奥迪Q7车,婷婷无奈只好返回酒吧。' [1 s, L, H# U, V2 [
魏某某(大)13年2月21日供述证实:“走的时候,本来没想带这个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车”。
2 E ^6 [ |5 U. m5 z+ [+ L! y 证人李某也证实:“那个女孩说是张某让她出来的”。
4 b* C" H+ h( b+ ~6 [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我问张某这个女孩能不能出台,张某说能,我问多少钱,张某说1000元。”
) c0 x6 a, E3 V7 t7 Y! J L5 a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证实:“她上车后,坐在后座的张某对所谓被害人说:‘晚上你陪他们’。有什么事给我打电话,今天晚上的事情过了以后,我再加1000元钱。某某某点头同意,她说:‘我听你的。’”
2 v( C# C% O. {9 S9 }( |. z 此处应该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张某某和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外出,绝不是他们所狡辩的是因为饿了出去吃饭,因为酒吧内有大量的食品、饮料,对内部人员,从来都是免费供应的。# U3 O) {3 g+ J" ~6 V7 P% G- p
张某某、所谓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而去,明显就是一个目的:出台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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