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限制消费令显示,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分别将73岁和71岁的老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两位老人为夫妻关系,债务人为他们已去世的儿子董某。2019年,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曾冻结董某母亲马某丽的银行卡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两名老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同年法院解除冻结并取消限制消费措施。
据董某的父亲董某平介绍,此次法院再度冻结其账号,但其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文书。妻子马某丽患癌多年,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以及基本养老金是二人唯一生活来源,无法支付医疗费用可能会导致妻子死亡的后果。
6月18日,董某平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已于6月17日向宁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裁定,解除对董某平夫妇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4月14日。董某平夫妻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儿子欠债去世后,七旬父母被列为老赖
董某平、马某丽为北京退休市民,其子董某与执行申请人张某华有经济纠纷,后董某死亡。2018年,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2018)吉07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5日,张某华借给董某5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债权凭证。2017年11月20日、11月24日,董某分期偿还张某华借款合计10万元,尚余40万元未予偿还。2018年3月20日,董某去世,其父董某平、其母马某丽、其女为其法定继承人。法院判决董某女儿、董某平、马某丽在继承董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张某华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
2019年,张某华向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董某平、马某丽名下的银行卡进行查封、冻结,并限制消费。董某平和马某丽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同年7月5日,宁江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解除对马某丽的银行卡冻结并取消限制消费措施。裁定书显示,张某华未提供证据证实异议人马某丽继承遗产,且马某丽的工资收入也不属于遗产。
裁定生效不到一年,宁江区人民法院又以相同的理由查封了两位老人的银行账户。董某平介绍,今年6月,他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存款被查封、冻结。
记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得知,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即做出了恢复执行,重新将董某平、马某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理由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马某丽的诊断证明书。受访者供图
71岁母亲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董某平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程序违法。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法院于2020年4月20作出了恢复执行,再度冻结其夫妻二人的账号,但其却没有收到任何通知文书。
此外,董某平表示,冻结的财产是二人唯一经济来源,是维系日常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董某平称:“我和妻子都年过七旬,靠退休金维持生活,法院查封了我们名下的包括养老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导致我们失去了经济来源,无法为老伴支付相关的治疗费用。”
记者了解到,马某丽于2012年患上头皮鳞状细胞癌,经过多次手术,目前无意识、不能言语交流、生活不能自理。目前,马某丽仅能靠呼吸机、导管流食维持生存,日常医疗费用开支巨大。
2018年6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马某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G; v3 n- A7 N- V6月18日,董某平的代理人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表示,已于是6月17日向宁江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销法院的执行裁定,解除对董某平夫妇名下全部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许浩表示,董某平夫妇名下的财产不是原债务人董某的遗产,不应被查封、冻结。债务人董某遗产没有进行继承分配,董某平夫妇并没有取得董某的遗产,他们名下的财产是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和个人存款,这些财产不是董某的遗产,法院查封他们名下财产的措施,明显不符合民事判决的规定。
董某平的另一位代理人张忠启律师认为,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是董某平夫妇维系日常生活必需的生活费用,查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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