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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常见7类税务麻烦

2010-3-8 11:39| 发布者: Andy| 查看: 132425| 评论: 0|原作者: 佚名|来自: 胡商谈税

进入税季以来,不少人问到今年报税有哪些新规定。笔者觉得从税法及政策的角度来说,今年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值得一谈的新规定并不多。但从纳税人报税的角度来说,为避免税务麻烦,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倒是有一些。在从事税务上诉以及协调纳税人与税局纠纷的过程当中,笔者有机会了解到一些税务问题实例,并相信在这里总结给读者,会对大家报税有所帮助。近几年报税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在申报自雇收入及房租收入方面,税局对于一些申报的费用金额高得异常的情况,采取了一种简便而有效查税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被称为是自我重审的方法,即税局寄信给纳税人指出某项(或几项)费用可疑,望纳税人自己重新审查,并加以调整;否则,等到税局采取行动的时候,查税的范围将不会局限在指出的项目。不少人接到信后不知所措。

第二,由税务居民与非居民身份引起的麻烦,也是近年常见的税务问题。一些人某年或几年申报了海外收入,但突然停止报税。因此税局来信要求他们报税。他们声称是税务非居民,而税局不以为然。这样就产生税务纠纷。

第三,一些人已经全家离开加拿大,但近年来一直仍在加拿大报税并领取税务津贴,GST津贴,牛奶金等。税局近来对这一问题采取了一定的审查措施,结果是不少人收到了税局要求退钱的信。

第四,一些纳税人将在加拿大挣到的挣得收入(earned income),如自雇收入,打散工收入,佣金收入等,填在税表104格的其它收入里,导致税局来信要求说明具体收入来源及性质。这是因为这类收入是需上退休金(CPP)的,而104格的收入是不上退休金的。

第五,自雇收入属于生意收入,而生意销售额在3万以上的应有GST号并代收GST(如从事应征收GST的业务)。一些纳税人申报的自雇或生意的营业额超过3万,但又不报GST,导致税局要求纳税人自己补交GST。

第六,一些夫妇离婚了,但却还是用同一地址报税,导致税局按原来的配偶关系进行重新评估。在这方面,税局有这样一个规定:凡是曾属于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纳税人,虽然经历过离婚或分居,但只要是后来又与原配偶生活在同一住所,在共同生活期间都应被视为一个家庭。对税局来说,同样的通讯地址自然是共同生活的一个表现。

第七,一些人从事现金收入的小生意,每年申报较低的收入,有些甚至报亏,但有钱买房子。对此税局有疑问;他们如果不掩埋收入,哪有钱在加拿大生存下来,不说买房。因此,税局近来对这类纳税人加紧了查税,查他们的资金来源,即净资产评估。

为了帮助广大华人报税,笔者用中文编着了《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并已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该书除全面介绍加拿大的个人报税知识及主要报税表格外,还讨论华人普遍关心的税务问题,如海外资产申报,新移民第一年报税,自雇收入的申报,报税程序规则,各类收入的申报特点,以及主要税务策划工具等。

胡商谈税由加拿大税务出版社提供。加拿大税务出版社出版各类中文税务书籍,包括《加拿大报税指南2010》,《安省两税合并指南》,《加拿大新移民税务策划》,《加拿大经商税务》,《加拿大实用税务大全》,《加拿大税务非居民》,《海外资产申报》,《税务上诉:模式与方法》(英文)等。网站:www.shu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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