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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重儿童保护孩子利益

2010-5-19 09:20| 发布者: Andy| 查看: 125305| 评论: 0|来自: 华人网

世界日报讯,华裔律师黄严焕卿18日表示,根据本国儿童及家庭辅导法(Childand family Assistant Act)将孩子的利益置于最优先,如经儿童保护会(Children's Aid Society)调查,认为父母无足够能力照顾,或儿童存在需保护的风险,则孩子将由儿童保护协会安排收容。

一般华人观念多认为父母有全权安排孩子,黄严焕卿指出,但依本国法律则以保护儿童利益为更优先,经儿童保护会调查评估、甚至诉诸法庭的严重案例,最终孩子可能在成人之前均由政府监管(crown wardship)。

黄严焕卿表示,黄严焕卿表示,依法举凡儿童产生身体伤害、情绪伤害或性伤害等可能的危险或怀疑,经医院人士、学校教师、日托中心人员、警察,或任何人举报,儿童保护会随即展开调查,如无进一步保护必要则结案。

反之,如果确实有保护的必要,儿童保护会将依法向法庭递案,父母于5日内需出庭聆讯,如情况严重,法官会下令由儿童保护会接管;法官也可衡量实际情况,或判儿童归还父母;或继续聆讯,孩子仍交儿童保护会安排寄养家庭照顾。

黄严焕卿指出,如父母因沮丧、疾病等因素,导致无力照顾自己的子女,可主动向儿童保护会提「自愿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亦可由医院人士提出,或因传媒报导引起儿童保护会注意而主动提出。

该自愿协议为双方签定每次为期半年的协议,孩子由儿童保护会监管,该会并以六个月为期评估儿童是否适合于协议到期后交还父母照顾。

但如监管期长达二至三年,儿童父母仍不适照顾孩子,儿童保护会则可向法院递案,经法院判定后,儿童自此则交由政府监管,安排至寄养家庭照护,虽父母有权探视,但自此已丧失监管权,孩子寄养最久可至18岁成人为止。

在安河执行儿童保护的团体计有儿童保护会、天主教儿童保护会(Catholic Children's Aid Society)、犹太人儿童保护会(Jewish Family and Child Service),以及原住民儿童保护会(Native Child and Family Services)等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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